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4872号
原告:兰州海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堡村八里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系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三新村8排11号。
法定代表人:杨钟皓,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办公楼20楼-22楼。
法定代表人:陈想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恒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188号4号楼-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海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万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恒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2023年5月23日,原告兰州海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万隆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恒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海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5元,由原告兰州海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