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陇西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甘1122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0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直滩乡龙湾村五组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0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直滩乡龙湾村五组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09月09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直滩乡龙湾村五组31号。
申请执行人:***,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直滩乡龙湾村五组31号。
被执行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办公楼20楼-2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陇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12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甘112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