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兰州嘉德运输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4民初2600号
原告:兰州嘉德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焦世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婉,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6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兰州嘉德运输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兰州嘉德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嘉德运输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兰州嘉德运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