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2民初7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琛杰吊装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53号南院内。
经营者:***,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8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洛阳市老城区琛杰吊装租赁服务部、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琼
人民陪审员韩燕
人民陪审员于海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