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813号
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2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58号**大厦14-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