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麻某一、麻某二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21民初1969号
原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麻某一。
被告:麻某二。
被告:麻某三。
原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麻某一、麻某二、麻某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