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5民初399号
原告:**,甘肃省庄浪县人,住甘肃省。
被告: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甘肃省陇南市人,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甘肃省陇南市人,现住庄浪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贺昌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