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4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向前,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因原告***需要收集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之前自愿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