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甘1224民初346号 原告:**1,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2,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3,与**2系父女关系。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学,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2、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医药费3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被告收悉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食宿等后续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8日,被告**2驾驶×××号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侧翻于路右,致被告受伤。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2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受伤后称没钱支付医药费,便由原告垫付了32000元医药费。原、被告协商,被告出院后便向原告返还垫付的医药费,但自被告伤愈出院,却从未向原告提及此事,原告催要多次未果,遂于2023年6月19日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2自愿于2023年7月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返还垫付的医药费25000元; 2、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1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夏  远  军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樊  丽  萍 书 记 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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