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豆子利与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县玖强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6322号 原告:豆子利,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8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渭源县玖强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东段北侧(渭源一中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荔天宏、***,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豆子利诉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县玖强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豆子利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豆子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1元,由豆子利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俊 书 记 员 柳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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