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6民初1890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68年5月6日。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学,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法定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后即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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