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3民初632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8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渭源县玖强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东段北侧(渭源一中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源县玖强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