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2926民初1890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68年5月6日。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法定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后即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