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24民初839号
原告:**市锐昶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
被告: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市锐昶顺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市锐昶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锐昶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锐昶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市锐昶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鑫华
人民陪审员 马光华
人民陪审员 刘智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婕
书记员 林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