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异6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长沙科达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内汽配路**。
法定代表人:邵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
法定代表人:刘世伟。
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78676Q),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长沙科达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3日向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83489元;
二、冻结(扣留)、扣划(提取)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8348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第三人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长 邹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