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等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02民初2929号
原告:**,男,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上湾村四社农民。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华亭市马峡镇蒋庄村三道沟社农民。
被告: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宝马纸业院内。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平凉市崆峒区电力区7号楼门面房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回族,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现住甘肃省华亭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平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虎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