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两当县稻泉香食品有限公司与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228执20号

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两当县稻泉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122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两当县稻泉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付案款179830.60元。本院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标的款179830.60元,申请执行人两当县稻泉香食品有限公司已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122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两当县稻泉香食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6080.00元和申请执行费2597.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两当县稻泉香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