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3507号
原告:***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胜利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赵海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娥,甘肃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贠迎春
书记员 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