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民初46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出生,住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红,女,1979年1月出生,住康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202715H。
法定代表人:崔建文,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万,S44康略高速公路KLTJ3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陶杰,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子  仪
书 记 员 杨子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