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二初字第1110号
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深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7元,减半收取6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丹
人民陪审员马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