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市政工程处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5民初129号之五
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水县,联系。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水县,联系。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吉水县,联系。
被申请人:高安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897438391。
法定代表人:***,经理,联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安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安市市政工程处在永丰县城乡建设局的永丰县城亮化工程一标段的工程款69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2019年1月16日,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高安市市政工程处在永丰县城乡建设局应收的永丰县城亮化工程一标段的工程款460000元整。本院要求永丰县城乡建设局协助执行时被告知,永丰县城亮化工程一标段的剩余未付工程款已不在永丰县城乡建设局账户上,无法协助扣留。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说明后,***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作了笔录陈述,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安市市政工程处名下69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高安市市政工程处名下银行存款6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安市市政工程处名下价值69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