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市政工程处

某某与某某、高安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5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女,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高安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897438391,联系电话:0795-52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安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安市市政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安市市政工程处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安市市政工程处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