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5执524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3日生,住吉安市吉水县。
被执行人高安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897438391。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9日生,住吉安市吉水县。
***申请执行***、高安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2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825执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