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204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北路鸿苑东街26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4915969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金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68195872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肇庆新天衣塑胶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高要****北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处置,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及调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