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16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北路鸿苑东街26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49159697D。

法定代表人:薛志辉。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204执163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 智 周

审判员 林 维 江

审判员 伍 文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慕容嘉亮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16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西江北路鸿苑东街26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49159697D。

法定代表人:薛志辉。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要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作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204执1633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 智 周

审判员 林 维 江

审判员 伍 文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慕容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