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民初686号
原告:蹇某,男,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中山街8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
第三人:王某2,男,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蹇某与被告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蹇某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蹇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斌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永婷
书 记 员 李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