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4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唯慰,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10280318A。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中山街836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林,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唯慰与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2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经张唯慰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800元、案件受理费620元、申请执行费392元,三项共计338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4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限定执行期限。后经本院多次督促执行,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将其单位应承担案款33812元全部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2022年6月17日,扣缴完本案执行费392元后,通知申请执行人张唯慰到庭办理了案款32800元及案件受理费620元领取手续,向其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唯慰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唯慰与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