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4执9号
申请执行人:董华良,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牛小育,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10280318A。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中山街836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林,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华良与被执行人牛小育、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牛小育、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4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经董华良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9927.4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94元、申请执行费1549元,三项共计114270.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牛小育、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牛小育、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牛小育、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牛小育、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2022年1月18日、28日,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牛小育、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进行询问,限定执行期限。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牛小育、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以本案案款总额114270.44采取划拨措施。2022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董华良到庭办理了执行款领取手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申请执行人董华良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华良与被执行人牛小育、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靳从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