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高,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10280318A,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中山街836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明高与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122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经李明高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909元、案件受理费761.5元、申请执行费934元,共计7060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银行1018××××8273_1018××××7603账户内有存款18706.09元。因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以70604.5元为限额采取冻结措施。本院电话与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后,限定了执行期限。2022年2月24日,本院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2022年2月25日,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中汇入执行款70000元,本院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2022年3月4日,扣除完本案执行费934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李明高办理了执行款68909元、案件受理费157元(剩余案件受理费604.5元申请执行人李明高自愿放弃)领取手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申请执行人李明高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明高与被执行人陇南市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员 吕耀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