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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林电子有限公司、贵州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执4727号
申请执行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2863544X3。
法定代表人:王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安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3955462Y。
法定代表人:廖长林。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81民特82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冠林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192584.35元,执行费143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及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轮后)被执行人贵州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镇市东门桥(源兴东城-御景华府49-50号楼)(50)1单元5层4号房屋一套、(49)1单元4层4号房屋一套、(49)1单元4层2号房屋一套、(49)1单元4层1号房屋一套、(49)1单元3层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从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进行了传统调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