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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顺宏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众信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01民初148号
原告:凉山州顺宏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凉山州顺宏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凉山州顺宏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众信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霞,成都众信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凉山州顺宏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众信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冠林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凉山州顺宏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顺宏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顺宏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4.00元,减半收取3117.00元,由原告凉山州顺宏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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