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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4824号
原告: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长江村黄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79HA13P。
法定代表人:钟曼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飞,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杰,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第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2863544X3。
法定代表人:王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孝鸿,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客家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万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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