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1财保65号
申请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自贸实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苹,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红河州一中职教园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官沟2号路(圣路宛小区9幢6号)。
负责人:张学理。
申请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红河州一中职教园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名下价值3692187.93元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采取冻结保全措施。具体为:冻结被申请人红河州一中职教园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在农行蒙自昭中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2406********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7154********。申请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以其于2022年10月19日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61401010460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红河州一中职教园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名下在农行蒙自昭中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2406********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7154********。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沅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