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0835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孟筱晖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