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05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2863544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石城县德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滨江新城商务住楼7栋商铺D015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MA38W4XN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105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石城县德力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824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07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3204.35元,本院已于2023年3月2日依法冻结并予划拨,并优先扣缴执行费;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冻申请。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3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以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