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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彬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9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东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兰***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彬,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余彬、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47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焕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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