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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甘肃***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6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高晗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东塔五楼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新村街道红星巷64号第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甘肃赛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19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1元退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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