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

新兴县王士精雕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1民特218号
申请人新兴县王士精雕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016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士公司主张仲裁庭不予准许其提出的鉴定申请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仲裁庭不予准许。本案仲裁过程中,王士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修复费用(损失)鉴定申请书》及《质量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及修复所需费用进行鉴定,仲裁庭在仲裁意见部分详细回应了王士公司的上述申请,阐明了不予采纳上述申请的具体理由,根据《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是否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是否有意义,均是仲裁庭根据其审理案件的情况,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判断。王士公司以仲裁庭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王士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案涉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广州仲裁委根据王士公司与八方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E、F幢厂房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7月31日受理了王士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19)穗仲案字第10160号。2019年11月13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2019年11月19日,王士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修复费用(损失)鉴定申请书》及《质量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及修复所需费用进行鉴定。仲裁庭认为质量问题已有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鉴定并无必要,故仲裁庭对该两项鉴定申请均不予准许。2020年7月22日,广州仲裁委作出涉案裁决,并于2020年8月5日将涉案裁决书送达王士公司,王士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驳回新兴县王士精雕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兴县王士精雕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俞 颖 审判员 罗 毅 审判员 李志明
书记员 李思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