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东麒起重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黎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桂0204民初4253号
原告柳州市东麒起重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麒公司”)诉被告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黎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州市东麒起重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培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黎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人行天桥吊装合同》的主体问题。原告持有黎准签字的《人行天桥吊装合同》,且实际完成了跨公路桥的安装,但《人行天桥吊装合同》并未有八方公司的盖章,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八方公司授权黎准签订《人行天桥吊装合同》,八方公司不认可黎准的签字行为,亦不认可前述合同。因此《人行天桥吊装合同》的相对方为原告和黎准。原告虽主张黎准与八方公司系挂靠关系,但其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要求八方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的《人行天桥吊装合同》是原告和黎准的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履行完成了施工内容,黎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价款的责任。 关于吊装费的数额问题。《人行天桥吊装合同》约定“甲方在柳州市龙屯路有一座跨公路桥须由乙方安装,乙方出具25T吊车作业一次卸支撑架,50T吊车作业一次性负责拼装,220T吊车作业一次负责安装;2、本工程作业合同总价为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不含税金)”,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公路桥的安装,黎准就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27000元,但黎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履行了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应当承担举证 -4- 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黎准支付吊装费2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跨公路桥的安装,黎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无异议,黎准未按照合同约定于“完工当日一次性结清吊装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滞纳金即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现原告自愿调整,主张资金占用费为按月利率2%,以27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6日,被告黎准以被告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的名义与原告 -3- 东麒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人行天桥吊装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相关物件吊装其中约定:1、施工内容和地点为甲方在柳州市龙屯路有一座跨公路桥须由乙方安装,乙方出具25T吊车作业一次卸支撑架,50T吊车作业一次负责拼装,220T吊车作业一次负责安装;2、本工程作业合同总价为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不含税金)。其中25T两台费用3000元,50T两台费用6000元,220T费用18000元;3、乙方听从甲方安排负责桥体安装完工后,甲方必须在完工当日内一次性结清吊装费,否则乙方按5%/日加计收滞纳金一并计费;合同还对双方施工机械名称及数量、甲方职责、乙方职责、支付方式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黎准在合同发包人落款处签字,原告东麒公司在合同承包人处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之后,原告称其在2018年7月30日已依约完成了跨公路桥的安装工作,但被告八方公司、黎准至今未依约向其支付合同价款27000元,故诉至本院,遂引发本案纠纷。
一、被告黎准向原告柳州市东麒起重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吊装费27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7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黎准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柳州市东麒起重吊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86元、保全费414元,合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雪莹 人民陪审员  马莉君 人民陪审员  周成艳 -5-
书 记 员  高 欣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