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1008号之一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3号楼603房。
法定代表人:**民。
被告: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华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8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