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11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葵,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244。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华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1。
上诉人**葵与被上诉人广东八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与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4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葵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锐新公司、八方公司连带支付**葵2020年4月份工资3800元、5月份工资3800元、6月份工资3800元、提前一个月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3800元。2.锐新公司、八方公司支付**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个月×3800元×2倍=83600元。3.锐新公司、八方公司连带给**葵补交2009年10月-202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11年×3800元×10%=41800元。4.锐新公司、八方公司协助配合**葵领取失业保险金。5.由锐新公司、八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锐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锐新公司不承担与**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葵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葵与锐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二、锐新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葵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1800元;三、锐新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葵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5160元;三、驳回**葵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锐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锐新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4912号民事判决书。
**葵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锐新公司、八方公司连带支付**葵2020年4月份工资3800元、5月份工资3800元、6月份工资3800元、提前一个月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3800元。二、依法判决锐新公司、八方公司支付**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600元。三、依法判决锐新公司、八方公司连带给**葵补交2009年10月-202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共计41800元。四、依法判决锐新公司、八方公司协助配合**葵领取失业保险金。五、由锐新公司、八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以下错误。1.锐新公司在微信群上安排暂停开工,是针对群里的人,不是针对**葵,锐新公司提供的微信群里没有**葵。且锐新公司一直谎称因疫情暂停工作,不是被第三方清场收回暂停工作。锐新公司故意隐瞒公司在2020年4月23日已与第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经营场所将于2020年6月3日被清场收回、到期不搬离、不清场公司内的材料物品都归第三方由第三方直接清场收回的事实。锐新公司称重新达成协议、还在原公司场所办公,但没有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据。2.**葵一直工作到2020年3月31日,而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1月19日。因为疫情锐新公司没有按正常时期上班打卡,但**葵是办公室的清洁工,一直工作到3月31日,工作时锐新公司的代理人**、***都亲眼目睹,有24小时监控录像予以证实。但锐新公司却没有提供,且锐新公司也未提供打卡记录证明**葵未打卡的事实。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倒置,锐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锐新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葵经济赔偿金。锐新公司没征得**葵同意的情况下,通知**葵不要上班,**葵于2020年4月14日、5月6日、5月11日、5月18日多次找锐新公司问几时可以上班,但锐新公司却要其另找工作。直到2020年6月16日,**葵又去找锐新公司却被拦在公司门外。虽然锐新公司一直狡辩称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但锐新公司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不交社保行为显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八方公司应对锐新公司的欠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八方公司与锐新公司是一个办公场地、一套办公人马两个牌子,在**葵工作场所至今都挂着鎏金的八方公司与锐新公司的牌子。且2020年4月23日执行和解协议已明确约定八方公司为锐新公司清场包括工人工资在内,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葵的工资显属约定在内,且在多次庭审中锐新公司也一再称执行和解协议附有工资名单、明细。故八方公司应对锐新公司的欠薪行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八方公司答辩称:一、根据东劳人仲院麻涌庭案字[2020]246号案裁决书裁定,八方公司并不是**葵的用工主体,**葵主张八方公司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缺乏劳动法律依据。二、根据原审判决,执行和解协议书系就(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债务的履行进行的约定,担保范围未包括本案相应的义务。
锐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葵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分析如下:
关于2020年4月至6月工资问题,**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有为锐新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主张应按3800元/月标准发放没有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本案中,**葵在仲裁中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葵主**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支付赔偿金没有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葵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故其要求锐新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亦没有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对于八方公司的责任问题,原审已作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原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葵提出的补缴社会保险、补缴公积金以及协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诉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处理范围。
综上所述,上诉人**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葵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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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许 卫
审判员 魏 术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