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细围,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魏晓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细围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细围负担。
上诉人上诉请求: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谷丰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