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008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恒,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大盛工业区D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8399743T。
法定代表人:郑贞为。
原告***与被告广东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