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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0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华南五金电器城内D区17路2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UPWL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张年友,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审第三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大盛工业区D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8399743T。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九顷七队绿化基地办公室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2JLYL7B。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年友以及原审第三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