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同宇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与广东长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1898号
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委会龙蟠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UW3447。
投资人:黄啟联,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沛雄,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南方沙溪五金酒店用品城市场7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7。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诉被告广东长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投资人:黄啟联)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庭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嘉华
书 记 员 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