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民申4320号
再审申请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祥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审查查明,本案二审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诺厦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诺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诺厦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1327号民事判决书,该二审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诺厦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驳回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洪春 审判员  文建平 审判员  王红英
书记员  何依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