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粤01民辖终2371号
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10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诉讼依据的《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的签约方不是上诉人,签约的甲方“广州长运仓储及交通设施项目施工项目部”与上诉人在所涉工程设立有效的管理组织“2幢2层仓库及5幢单层设计门卫房、站务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工程项目管理部”不相符,并非上诉人设立管理的项目部,“潘帮”亦不是上诉人的项目负责人,故涉案合同对上诉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没有显示由被上诉人施工的信息,资料移交清单也没有上诉人盖章签收,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系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构成分包合同纠纷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于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承包工程的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天源路933-939号,是合同履行地。该址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黄 钜
书记员 谭嘉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