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13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海中路8号海骏达置业园一期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梁茂滔。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高佳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居委会桂洲大道东3号创富大厦10号首层之七。
法定代表人:黎勇谋。
原告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佳和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606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佳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39614.7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2262.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07262.0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佳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高佳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的地块【土地证号:××××号】,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案登记查封,本案于诉讼阶段轮候登记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0日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3740036.1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待本次恢复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132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谭金宇
执行员 梁泽标
执行员 梁国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