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11780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金翔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转英,广东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文,广东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府又居委会东乐路乐雅苑23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黎志亮。
被申请人: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海中路8号海骏达置业园一期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梁茂滔。
被申请人: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象山西南侧地块永基大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黎志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第一塑料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塑料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9890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2018)富佛山诉保第252号,担保金额为3698902.39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永基建筑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9890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一塑料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