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286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海中路8号海骏达置业园一期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梁茂韬,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鸿久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南三路5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雷才勤,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诚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久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洪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丹